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
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基本案情原告曲某诉称,2019年4月至12月,因靳某资金周转需要,曲某累计向其出借112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偿还。2020年11月,被告靳某之父靳某春同意为靳某还款并出具《自愿还款承诺函》,承诺将于2021年1月前偿还全部借款。现前述期限届满,靳某春亦未履行还款承诺。曲某遂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靳某偿还...
曲某诉靳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关于自然人经常居住地的认定标准基本案情原告曲某诉称,2019年4月至12月,因靳某资金周转需要,曲某累计向其出借1121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靳某以各种理由拖延未偿还。2020年11月,被告靳某之父靳某春同意为靳某还款并出具《自愿还款承诺函》,承诺将于2021年1月前偿还全部借款。现前述期限届满,靳某春亦未履行还款承诺。曲某遂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靳某偿还...
案情简介2014年1月7日,王刚向刘磊(均系化名)借款5万元。1月16日,王刚向刘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仅载明借款人、借款金额和借款日期。后刘磊多次向王刚催要上述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王刚归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刘磊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借款利息为年利率6%,且王刚于2022年春节(2023年1月22日)前向其返还2022年的利息3600元,故应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利息...
基本案情2020年4月,刘先生因其代理记账公司缺少资金,便向其大学同学张先生寻求帮助。张先生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2000元借款交付给了刘先生。之后,刘先生手写一张借条并进行了拍照,随即通过微信将借条的照片发送给了张先生。照片显示,刘先生在借条上载明:他向张先生借款22000元用于公司周转,因双方不在一地,故此借条以张先生手机留存照片作为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刘先生将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或户口页...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该案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至法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有多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未履行完毕,对于第三人的变更申请,法院该如何处理?案情简介A公司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因于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第三人B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双方达成协议...
案情简介原告侯某从事货物运输职业。2021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某快运公司承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淄博到四川线路的货物运输业务。在此期间,被告某快运公司的员工牛某多次联系侯某将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货物运输至四川成都。2023年1月,侯某与牛某进行结算对账,尚欠运费85910元,牛某为侯某出具欠条一份。后来侯某与某快运公司就运费的支付事宜协商无果,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某快运公司支付运费85...
案情简介原告陈某与被告吴某为同村村民,2020年吴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钱,借款到期吴某未按时还款,催要未果后,陈某将吴某诉至荣成法院索要借款,庭审中二人对借款本金产生争议。陈某提交三张单据,分别是两张借条和一张收条,具体为“借条 今借人民币叁万伍仟圆整,借款期限3个月 2020.3.4”“借条 今借人民币叁万圆整,借款期限3个月 2020.2.25”“收条 今借人民币陆万伍仟圆整 2020.3...